[股東會]新寧物流: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
發布于:2011/3/19 來源:上海物流網 點擊次數:
致: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稱“《證券法》”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
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》(以下簡稱“《股東
大會規則》”)、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》(以下稱“《證券法律業 務管理辦法》”)等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、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《江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簡稱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 的規定,北京市天銀
律師事務所(以下簡稱“本所”)作為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
稱“公司”)的常年法律顧問,指派本所律師出席公司 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
大會(以下簡稱“本次股東大會”),上海物流公司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見書。
本所律師已經按照《股東大會規則》的要求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真實性、
合法性進行查驗并發表法律意見;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
及重大遺漏,否則本所律師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,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
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。
本所律師根據《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》第二十條和《股東大會規則》第五
條的要求,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、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,對公司本
次股東大會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,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:
一、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、召開程序
經驗證,本次股東大會是由公司董事會根據2011年2月26日召開的第一屆
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召集。公司董事會已于2011年3月1日在巨潮資訊
網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上刊登了《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
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議公告》、《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
開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》,公司董事會已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前
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體股東。
上述公告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、地點,說明了股東有權親自或委
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,以及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、出
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、公司聯系地址及聯系人等事項。同時,公告中列明了本
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,并對有關議案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。
經驗證,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、地點及會議內容與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
知一致。
綜上,本所律師認為,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、召開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規、《股
東大會規則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規定,合法、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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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結論意見
綜上所述,本所律師認為,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、召開程序符合法律、
法規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定;召集人、會議出席人員的資格合法、有效;表決程
序、表決結果均符合相關法律、法規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定,本次股東大會形成
的決議合法、有效。
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。
(以下無正文)
(此頁無正文,為《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關于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
公司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》之蓋章簽署頁)
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(蓋章) 經辦律師(簽字):
負責人簽字:
朱玉栓 吳江濤
趙宇涵
二○一一年三月十八日